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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女方,男方和我订婚送了六万六,在一起

ask****999 河南-开封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8.09 12:23:16 409人阅读

我是女方,男方和我订婚送了六万六,在一起三年,年龄不到,未领证,未举办婚礼,现在分手,男方诉状说我们在2018年认识,我们有照片转账记录是在2016年认识,在2016年7月19日订婚同居,,未怀孕,在此后,经协商退了男方2万元,男方收到钱后,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其余四万六,我想问一下,剩下的钱应当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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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开封 咨询解答:2567条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可以委托律师应诉解决。

2020-08-09 18:23:13 回复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例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例外)。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判决不准离婚的,则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不应当予以返还彩礼的情形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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