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从我国婚姻法规定看,婚姻的成立是要式的法律行为,公民结婚不仅要符合法定条件,而且要履行法定程序。我国以办理结婚登记为婚姻成立的法定方式,这是不能以包括举行结婚仪式在内的其他方式可代替的。从理论上讲,当事人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说明其具有作为婚姻法律关系主体的可能性,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符合了结婚的形式要件,双方的婚姻关系才为法律所承认,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有通过结婚登记才能使婚姻从可能变为现实,从法理上讲,公民不办理结婚登记则不能在法律上确立夫妻关系。
第二个就是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的困难。
这三个就是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应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够得到实现。还有的就是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观念,制度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了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监管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的状态。但是根据我国目前新婚姻法的规定,对待事实婚姻的处理方式是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社会,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的。总之,新婚姻法事实婚姻已经不存在了。所以说我们每个人对待婚姻都应该谨慎。
不必须,如果对同居期间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可以另外以同居期间析产纠纷或者抚养权纠纷起诉至法院,单纯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4年2月1日前同居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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