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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不起诉债务人,只起诉担保人,现在听说他们几年前就有借贷往来?

159****9501 内蒙古-包头 债务纠纷咨询 2016.03.29 09:06:55 4376人阅读

不知道他们借钱的事,没参与借据的书写。主合同双方共同来到我单位找我,只是在他们早已写好的欠条上签了名字。因为双方都是熟人,碍于情面和对他们的信用。签字后,他们没有现金交付,什么也没说就走了,后来借款人外逃。现在到了还款日期,借款人回来了,有工作、工资、住宅楼、车库、土地、荒山。债权人不起诉债务人,只起诉担保人。现在听说他们几年前就有借贷往来,我怀疑是双方串通好了欺骗我们提供担保。请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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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内蒙古-鄂尔多斯 咨询解答:1076条

见面详细谈谈啦

2016-03-30 19:43:24 回复

你好,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借款关系一旦形成,除非双方当事人协议变更,否则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此时的还款人仅能确定为订立合同时的借款人。因此,父债子还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得到的支持。但是,在父亲死亡的情况下,此时发生遗产继承,如子女继承了父亲的财产,则要同样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还款以实际继承的遗产数额为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你好,对保证期间的确定:
①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都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
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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