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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得眼睛割完双眼皮两个月大小眼?

138****5872 江苏-南京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16.02.16 07:39:48 124人阅读

你好我得眼睛割完双眼皮两个月大小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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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3068条

你好,我是专业律师,办理过很多这类案件,请带上材料面谈具体分析

2016-02-16 14:13: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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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请详述你要咨询的法律问题,以便律师为你解答,或者请来电咨询

2016-02-16 11:49: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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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割双眼皮专业术语叫:重睑成形术。这个手术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属于一级项目。故:从事重睑成形术应当遵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如果该机构在长沙市,你可向长沙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投诉,法制稽查科(投诉举报中心):(办公电话:84160262投诉举报5570477)。如有不清楚的问题,请来电进一步交流沟通。

2020-12-31 03:09:43 回复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组织进行的美容隶属医疗损害赔偿纷争非医疗组织进行的美容隶属通常人身损害赔偿纷争。借口大致有两个:  
1、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许多医疗领域的发展范围,已大大越过以诊疗为目的的普通医疗。以美容为目的的整形手术、非治疗性人流手术等虽然不具有诊疗目的,但这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医疗性质,也不影响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2、虽然医疗美容通常而言不是一种必需的、常见的医疗做法,而是一种改善自我形象、恢复、维持健康状态的医疗消费做法,但由于其运用了医学理论和技术方法,因而发生的纷争也归为医疗纷争的一种。  美容虽然确实具有普通医疗不具有的特征,如治疗的紧迫性分别,疗效的客观性分别等,但它们中的大部分毕竟是通过医学技术手段来实现治疗目的,与普通医疗做法的本质无差别。如果能够适用医疗纷争的相关法律,则举证职责为医方,对于患者的保护也更为有利,因此,按照主体可否是有资格的从业者进行区分可否隶属医疗纷争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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