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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小姨成为了隐名股东,想了解隐名股东死亡股权继承问题?

赵* 山西-运城 经营管理咨询 2020.06.24 10:55:21 485人阅读

我小姨听朋友的做投资成为了一家公司的隐名股东,现在她的身体不太好,她有个女儿在外地上学,她就怕她出个意外她投的钱就全没了,现在让我帮她了解隐名股东死亡股权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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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明这个问题,首先要确定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分几种情况分别分析:
  第一种情况,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个人之间约定,由隐名股东实际出资,由挂名股东登记为股东,实际的权利义务由隐名股东享有,风险与利益均归隐名股东。双方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应当定性为委托代理关系,挂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理权,属于隐名代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对双方有约束力,但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不发生合同关系。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挂名股东属于法律上认可的股东,在公司内部及公司对外法律关系中,应当由挂名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按双方间委托代理的约定另行处理,隐名股东死亡后代理关系中具有财产内容,继承人可以继承。但,根据公司法原理中有限公司人合性的要求,继承人要求继承股权与人合性的要求不合,继承人无法成为股东,除非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及其他股东协商一致。
  根据以上分析,此种情况下的隐名股东未取得股权,不存在股权继承的问题,隐名股东的继承人只能根据委托代理关系与挂名股东解决纠纷。另外如果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之间的关系被界定为借款,隐名股东的继承人也不存在继承股权的问题。
  第二种情况,隐名股东与其他全体股东约定,由其实际出资并承担股东的全部权利义务,但由挂名股东登记为股东。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的继承人能否继承股权,还是要从股东资格的取得来分析。学理上将股东资格的取得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指出资人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出资的目的明确是要成为股东。形式要件是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被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股东,公司向其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名字被登记在股东名册等。
  一般情况下,具备股东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确定其股东资格。但在这种情况下,仔细分析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包括挂名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不难看出,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合同的内容是共同出资注册有限公司,同时这种约定中还包含了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当隐名股东死亡时,在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共同出资并成为股东的合同中包含的财产权利,其继承人当然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可以说隐名股东在死亡前是具备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的,所欠缺的是形式要件。此时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受到保护,根据公司法中股东资格在工商登记中属于对抗要件的规定,隐名股东在股东内部相对于其他而言,是具有股东资格的。只是这个股东资格股东,仅在股东内部应当得到承认。当隐名股东死亡时,隐名股东的这个权利由其继承人继承,。继承后的股东资格与继承前具有相同的性质。继承人可以在解除委托代理后,要求公司办理股东变更手续,将自己登记为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当然,公司章程有约定的话按约定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隐名股东是属于法律禁止成为股东的人,那么其无论采取隐名股东还是其他什么方式,都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不可能享有股东资格,自然也就不存在股权继承问题。
  与隐名股东的股权继承对应的还有挂名股东的股权继承问题,这实际上是隐名股东所面临的风险问题。当挂名股东死亡时,由于其股东身份在登记机关的公示性作用,其继承人可能会提出股东资格继承问题。此时就涉及到对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司法实务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认定:一看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其签名。由于工商登记机关在登记时对提交的登一记手续的审查,性质上属于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故公司章程上的签名的真实性登记机关无法把关。现实中有些签名并不是挂名股东所签,而是他人代签。是否代签可以作为审查其是否挂名股东的证据之一。二看出资证明书。
  司法实务中,因挂名股东主观上没有真正做股东的内心意思,隐名股东也不认为其是真正的股东,更不认为其履行了出资义务,因此多数情况下不会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如其没有出资证明书而其他股东如有出资证明书,可作为其不是实际股东的证据之一。三看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实务当中,由于挂名股东内心没有把自己当股东,更多的时候其不会去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因此在确定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时,可从其是否行使股东权利审查其股东资格。如果挂名股东经审查其确为挂名股东,则其继承人无权继承其股东资格。

2020-06-24 11:01: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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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代持协议,显名股东不仅被登记为公司股东,还代替隐名股东行使各项股东权利,隐名股东不被公司及其他股东所知。
1、代持协议有效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代持协议,若无合同法52条规定时,为有效协议,但该协议仅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有约束力。对于公司内部来说,显名股东属于法律上认可的股东,在公司内部及公司对外法律关系中,由显名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隐名股东与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
由于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隐名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按照代持协议约定继承应有隐名股东享有的,由名义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财产收益,并不会影响有限公司股东间人合性,故继承人继承股权中财产性权利不存在障碍。但若允许继续人能直接继承股权中具有人身属性的股东权利(股东资格)则会破环公司的人合性,除非隐名股东继承人满足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为股东。否则,隐名股东继承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2、代持协议无效
如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代持协议因违反合同法52条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隐名股东便不会有取得股东资格的机会,自然也就不存在股权继承问题。

第二种情况,隐名股东向公司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将其登记在内部股东名册或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等文件确认其身份,或该股东实际参与了股东会会议并进行了表决,或直接从公司取得分红,或隐名股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此时,隐名股东虽未被工商机关登记为股东,不具有对外效力,但对于公司内部来讲,其股东身份已被公司或其他股东所认可,其并不会破坏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故此时隐名股东无需再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便可被认定为公司股东。此时,如果《公司章程》没有限制性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隐名股东股东资格。但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仅限于公司内部,在未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前,继承人股东资格仅在股东内部得到承认。继承人可与显名股东解除相关协议,要求公司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其变更为显名股东。
如果《公司章程》对自然人股东继承有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按照《公司章程》约定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与隐名股东股权继承对应的还有显名股东的股权继承问题,这实际上是隐名股东所面临的风险问题。当显名股东死亡时,由于其股东身份在登记机关的公示性作用,其继承人可能会提出股东资格继承问题。此时就涉及到对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司法实务中一般从: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其签名;是否有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等公司确认其身份的文件;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方面进行确认。如果显名股东经审查其确为显名股东,则其继承人无权继承其股东资格。

2020-06-24 10:56: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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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隐名股东怎样显名 隐名股东如想显名或确认股东资格,必须先到人民确认,并且在认定过程中隐名股东必须有共同设立公司或通过受让取得公司股权的相应意思表示。如果隐名关系的双方仅为资金往来关系,提供资金一方并没有成立公司或实际取得股权的意思,那么双方关系的实质应为借款关系,提供资金一方并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身份。 隐名股东身份的确认需有其他股东认可其股东身份的意思表示。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如果其他股东并不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也不同意与其存在共同投资关系,该隐名股东不能被显名确认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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