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刑事案自首情节辩护词范文如下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长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汉族,高中文化。2005年1月因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0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沪B80027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本市天山西路、平塘路口遇红灯变绿灯起步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倒被害人诸某某,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同年10月27日,被害人诸某某因不能排除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2009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实。
解答如下, 你好,根据你的陈述,主犯有自首情节不一定会适用缓刑。理由如下,根据盗窃的量刑标准,盗窃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数额巨大处3-10年有期徒刑。其中数额巨大是1万元以上,11000数额量刑一般为3-4年有期徒刑。另外如果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缓刑的适用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即使认定自首,也不一定会把量刑降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旦量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将不适用缓刑。如果主犯除了自首之外还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可能会将量刑降到三年以下,那是即可适用缓刑,建议委托律师辩护全免了解被告人有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最大程度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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