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仲裁罪, 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第2、3款对枉法裁判罪规定如下: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经文字对比,可以发现枉法仲裁罪草案与枉法裁判罪法条在罪行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规定如出一辙。但是,这种“平等待遇”恰恰反映了问题的严重性和仲裁法草案的根源所在。
可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遵守这一仲裁原则,对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依照仲裁规则予以纠正。
二、鉴于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审查、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应当主动听取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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