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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亏损的企业房产税可以减免吗?

ask****598 黑龙江-双鸭山 咨询 2020.06.07 07:46:38 1400人阅读

严重亏损的企业房产税可以减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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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企业申请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不足100万元的由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比照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执行,但需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备案。新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现在就可以去进行相应的办理。
新办法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以及申请减免年度全年停产社会负担重、涉及转制的老国有企业确属空壳又无法破产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上述情况之一,且造成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免税优惠。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要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经批准的,不得享受减税、免税。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对于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准确核算收入与成本,以及未按要求正常纳税申报的企业,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原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新办法将困难减免审批权下放至基层,并对减免税实行分级审核、审批,各级地税机关不得越权审核、审批减免税。
根据国税总局、财政部及我省的相关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全数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理验收手续而已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其房产价格尚未入账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征税。待工程验收结算后,再按入账后价格进行调整,并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以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可见,以取得房产证、土地证的次月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适用于购置存量房这一种情况,纳税人应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免因理解错误而发生漏税现象。
房子和税不是一件小事情,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应该提高对相应条例的认识,这样才能避免遇见相应的麻烦,但是在遇见某些问题的时候,您也应该寻求法律的帮助,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您的利益。

2020-12-01 18:12:11 回复

没有!法规索引: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没有!法规索引: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没有!法规索引: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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