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黑龙江法律咨询 > 佳木斯法律咨询 > 佳木斯服务退款纠纷法律咨询 > 在学校报了计算机二级学习班,一直没去上课

在学校报了计算机二级学习班,一直没去上课

ask****334 黑龙江-佳木斯 服务退款纠纷咨询 2020.05.08 15:52:07 444人阅读

在学校报了计算机二级学习班,一直没去上课并且办理了休学,报名学习班也没有签任何合同和协议,找当时报名负责人要求退费,负责人不退,说在开课前的开班仪式上强调过不能退费,我当时没有参加这个开班仪式并不知道不能退费,在报班时相关负责人也没说过不能退费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佳木斯律师 退款纠纷律师 佳木斯退款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2020-05-08 16:09:07 回复

不用,初中属于9年义务教育内。现行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并同时规定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来源。但因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部分的教材费、作业本费以及校服费用等仍然需要个人负担,但收取费用学校要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牌(栏),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凡未经公示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已收的应退还给学生。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也就是说,自习是不用交钱的,交钱的项目,如果没有申请国家补贴,一般只有,课本费,作业本费,校服费,其他都不用交钱。当然了,课外辅导班之类学校以外的地方,收费很正常

您好!首先要确认的是,教育厅不让上晚自习可否出具了相关文件另外,教育局让上晚自习可否出局了文件如果都出具了文件,并且文件是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爱人具有约束力的,原则上下级单位的文件不应违背上级单位文件限定。但如果上级的文件非强制性,则下级单位不存在违背上级文件的问题。另外,据我所知通常教育局不会发布强制要求上晚自习的文件,只会发指导性文件。因此,该文件及教育局的要求很可能就不是强制性的,只是被负责执行的人给曲解。如果是我上面推测的情况,您不用理会教育局的要求。也谈不上合法违法的问题。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终究明确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指导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合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单位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由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有上述十二项情形之一,就基本可以认定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要依法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寿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退款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