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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廉租房10年,现不符合廉租规定,可以申请购买吗?

ask****038 黑龙江-大兴安岭 房屋租赁咨询 2020.05.01 02:50:44 317人阅读

廉租房10年,现不符合廉租规定,可以申请购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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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石家庄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和承租危房及面临拆迁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实物房源不足时,可采取租房补贴方式过渡。
其中:老人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
承租危房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面临拆迁是指申请家庭居住房屋已列入区县建委(房管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并已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低保申请家庭成员按民政部门核发的《石家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标明的人口认定不属于低保的其他申请家庭成员按下列人员认定: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重残人员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
        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全部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三)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待安置的住房
(四)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
申请家庭居住在自建房内、单独立户,且他处无正式住房的,自行拆除自建房或承诺配租后自行拆除,可申请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可按无房户配租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全额配租廉租住房。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家庭总资产净值中除拆迁补偿款及房屋折价外,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项之和不能超过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的认定标准。
九类情况不得申请石家庄廉租房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2020-05-01 02:59:44 回复

申请石家庄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和承租危房及面临拆迁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实物房源不足时,可采取租房补贴方式过渡。
其中:老人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
承租危房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面临拆迁是指申请家庭居住房屋已列入区县建委(房管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并已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低保申请家庭成员按民政部门核发的《石家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标明的人口认定不属于低保的其他申请家庭成员按下列人员认定: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重残人员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
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全部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三)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待安置的住房
(四)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
申请家庭居住在自建房内、单独立户,且他处无正式住房的,自行拆除自建房或承诺配租后自行拆除,可申请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可按无房户配租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全额配租廉租住房。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家庭总资产净值中除拆迁补偿款及房屋折价外,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项之和不能超过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的认定标准。
九类情况不得申请石家庄廉租房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目前江西好像没有这样的政策三十五、什么叫廉租住房如何发展廉租住房  答:廉租住房制度是政府采取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制度。发展廉租住房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按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对象人数,确定所需廉租住房资金总额,并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资金。所筹资金不足的,差额由财政安排资金补足。   2、多渠道解决廉租住房房源,确保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都能住上廉租住房。   3、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准入退出机制,根据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情况的变化,对其资格、方式、额度及时进行调整。   4、随着政府财力的增长,适时调整享受廉租住房对象的准入标准,不断扩大覆盖面。  三十六、政府廉租住房资金由哪些部分组成  答:政府廉租住房资金由下列几部分资金组成: 1、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的资金;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3、社会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4、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十七、廉租住房房源由哪些部分组成  答:廉租住房房源由下列部分组成:1、政府直管公房中可以用于廉租住房的部分;2、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3、收购一部分二手房用于廉租住房;4、收购一部分符合条件的空置商品房用于廉租住房; 5、适当建设小部分廉租住房小区。  三十八、如何确定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条件  答: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条件是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具体如下:  1、申请家庭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6平方米以下(有条件的设区市标准可适当放宽)的住房困难户;  3、申请家庭成员必须有当地城市户口;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各设区市廉租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申请人应当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1、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的有关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4、地方政府或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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