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所以,劳务派谴人员的工龄连续计算,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因工作环境的变动发生变化。
合同当事人如遇对方违约的,可以视情况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解除、终止合同等。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应该及时向法院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