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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对于上述争议,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从现有法律规定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从这个条文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要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转包的,不管是由发包人转包,还是由承包人转包,都必需经过一定的民主表决程序,并需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只有发包人转包才需要经过一定的民主表决程序,并需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有所不同。
二、从法律适用上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四十八条与《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其实并不冲突,前者虽然没有规定承包人转包承包土地的问题,但也没有明确规定承包人转包土地就不需要经过一定的民主表决程序,也不需要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者的规定只是对前者规定的一个细化。而且,即使两者之间存在冲突,从后法优先适用于前法的原则来看,也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因此,叶某要想取得张某承包耕地的使用经营权,必需经张某所在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在本案中,张某与叶某签订转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转包协议成立。由于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表决、批准手续,所以,该协议并未生效。因此,张某有权解除与叶某签订的转包协议,但张某和叶某应当根据自己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是你提出外村承包土地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采纳。
2020-04-14 22:50:1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