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确权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取得物权的标志一般是房产证,但是很多情况下,我们自认为物权所有人,却因种种原因没有房产证,或者有房产证确登记在他人名下。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除了办理房产证之外,还可以通过诉讼确认我们对房屋享有物权。一旦此诉讼胜诉,法院产生的民事判决书可以产生代替房屋所有权证的效力。 房屋析产 析产一般有两种,基于结婚离婚发生的因婚姻关系导致的房屋析产,以及基于继承发生的房屋析产。 析产解决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各应当持有多少比例的房产份额,因此是一项非常重要和常见的诉讼。 析产可以将一套房产分割为若干份(一般是平房),很多当事人也采用这种方式,在拆迁开始之前进行家庭析产提高拆迁补偿。 房屋分割 按照物权法规定,物权所有人可以共同持有一套房屋,共有有两种,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有在现实生活中既陌生又常见,比如夫妻共同的房产,或者老人去世后没有遗嘱留下的房产,兄弟姐妹既是共同共有的关系。 共有的状态并不持久,随着共有人产生了使用、转让、处分的需求,共有物的分割就尤为重要,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支持共有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进而分割房屋的相应财产份额。房屋分割可以将一套房产分割为若干份(一般是平房),很多当事人也采用这种方式,在拆迁开始之前做好准备提高拆迁补偿。
婚姻法规定,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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