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香港公司授权处理国内诉讼所需的委托所做的香港公证书有使用期限吗?
本人不在国内,能够授权委托第三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追缴欠款的。有关诉讼代理人的具体法律法规要求如下: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限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能够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能够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诉讼中能够成为委托代理人的人员范围表述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修订后的限定与之相比,最大的变化在于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这一类人员弃置,增加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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