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特征、特性所做的有关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提供,其主要作用是表明产品的有关信息,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质量状况和其他有关情况,说明产品的正确使用、保养方法,指导消费。产品标识指示不当或者故意作出欺骗性标示,将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标识不当,还可能造成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 《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36条规定,除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之外,其他产品不仅要具有相应的产品标识,而且强调产品标识必须真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交易中常见的欺诈行为有: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不以自己真实的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等等。 在交易过程中,销售者销售的商品标识不真实,属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其行为仍涉嫌欺诈,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因为虚假广告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首先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经营者,消费者也会向其要求赔偿。但有的情况下,消费者没有办法知道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因而没有办法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在这个时候,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有义务向其如实提供。如果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的,消费者即有权要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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