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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根据《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宝山区人身损害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宝山区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宝山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院伙食补助费

6.营养费

7.住宿费

8.残疾赔偿金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0.丧葬费

11.死亡赔偿金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以上内容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仅作参考,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该宝山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宝山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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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没有结婚证。不合适分开了另一方想不开自杀了另一方需要承担责任吗?

侍闯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你们双方可以就该事宜沟通协商解决问题

1小时前

夫妻一方单方面借款后死亡赔偿多少

唐山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判断债务性质。确定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若属于,另一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若不属于,为借款方个人债务。 (二)处理个人债务。若为个人债务,查看有无遗产。有遗产的,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超过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限。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不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1小时前

夫妻一方单方面借款后死亡赔偿多少

邢台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夫妻一方单方借款后去世,赔偿金额与债务性质和遗产状况有关。 2.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愿,属共同债务,另一方要全部偿还。 3.若为个人债务,用遗产偿还。继承人以继承遗产价值为限偿债,超价值部分自愿偿还除外。 4.继承人放弃继承,无需承担被继承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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