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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造成结果等决定。黄浦区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黄浦区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黄浦区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

精神损害赔偿额以一般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为宜(黄浦区人均GDP的二倍),不考虑外国人与本国人、法人与自然人、获利与未获利情况。

具体的数额除了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受害人的损害程度,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外,还应当与当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相适应。

如果加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以适当提高,但判决前须报高院民庭复核。

黄浦区精神损失费赔偿项目

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黄浦区精神损失费计算方式

一、黄浦区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9610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84034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9729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8111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7430元;

6、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69504元

(2)采矿业67457元

(3)制造业86707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34343元

(5)建筑业73221元

(6)批发和零售业97427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9125元

(8)住宿和餐饮业50328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43350元

(10)金融业131573元

(11)房地产业91617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5274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39416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69001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76355元

(16)教育111035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42942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96891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26864元

二、黄浦区精神损失费计算方式:

精神损失费:

精神损害赔偿额以一般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为宜(黄浦区人均GDP的二倍),不考虑外国人与本国人、法人与自然人、获利与未获利情况。

具体的数额除了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受害人的损害程度,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外,还应当与当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相适应。

如果加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以适当提高,但判决前须报高院民庭复核。

该黄浦区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黄浦区律师

2小时前

判刑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平台专业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判刑是法院作出的判决,不同刑罚种类刑期计算起始点不同。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其中管制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无刑期起始计算问题。 3.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其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解决措施与建议:司法人员需准确掌握不同刑罚刑期计算规则,确保判决执行准确无误。向公众普及这些规则,让大众了解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增强法律意识。

3小时前

判刑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律图中卫市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管制的刑期计算较为特殊,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若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二日。这是因为管制对犯罪分子的限制程度相对较低,所以折抵比例不同。 (2)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是常见的刑期折抵方式,体现了公平原则。 (3)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不存在具体的刑期起始计算问题。 (4)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则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算,明确了不同阶段的计算节点。 提醒:不同刑罚的刑期计算规则有别,面临相关情况时建议咨询以确定准确的刑期计算和应对措施。

4小时前

判刑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宁夏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日起算,若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例如被先行羁押10天,在计算管制刑期时可折抵20天。 (二)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日起算,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无需计算刑期起始。 (四)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期满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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