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21年3月,原告张某某在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商铺,与被告南京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张某某向XX公司支付了共计147万元购房款。然而,被告却以原告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张某某将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以及第三人江苏XX公司告上法庭。原告主张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XX公司涉嫌犯罪,并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
核心争议点
第一,款项支付是否到位?
第二,XX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第三,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
争议点拆解
款项支付是否到位
法院查明:原告张某某向XX公司支付了147万元购房款。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原告向XX公司支付款项的行为,结合XX公司在售楼处的销售行为,应认定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虽然被告提出未收到全款,但不能否定原告向XX公司付款的事实。
XX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查明: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
双方主张:原告认为XX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收款行为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则不认可XX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XX公司在售楼处进行销售活动,原告有理由相信XX公司有权代表被告收款。这种情况下,XX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收款行为对被告具有约束力。
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
法院查明:疫情期间施工进度受到影响,且原告在付款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
双方主张:被告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疫情确实对施工进度产生了影响,同时原告在付款过程中也存在一定问题。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买房子付款时,一定要弄清楚收款方和开发商的关系,尽量直接把钱付给开发商,避免出现类似被渠道方截留的情况。签合同的时候,要明确付款方式、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保留好相关证据,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尾
在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判决被告交付商铺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了原告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等部分请求。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俞雯律师。俞雯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和南京大学,拥有丰富的学习和实践经验。执业以来,她承办了300多起案件,其中房产纠纷案件就有1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本案中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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