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X月XX日,原告经朋友介绍与被告1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被告1作为居间人帮助原告购买位于海口市江东新XXxxx棚改回迁房屋,并为原告办理更名手续,委托期限为2021年X月XX日至2021年XX月XX日,当日原告向被告2个人账户转账10万元意向金。之后,原告与被告1重新签订《委托合同》,委托期限延长至2022年X月XX日,还约定若被告1未在该期限内办理更名手续,应于2022年X月XX日一次性退还已收到的20万元意向金及2万元违约金。
然而,新《委托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后,被告1既未按约为原告办理更名手续,也未在2022年X月XX日退还原告意向金及违约金。此时,朱晨阳律师介入此案。朱晨阳依据合同约定,准确分析案件关键,认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竭力主张多方作为被告主体来承担责任是帮助委托人实际取回款项的基础。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发展,通过签订合同购买政策性房屋、回迁房屋的案件高发。在这类案件中,准确把握合同条款和各方责任至关重要。朱晨阳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诉讼只是手段,实现当事人利益才是根本”的原则,积极收集证据,为原告争取最大利益。
最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意向金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朱晨阳执业2年以来,承办了大量类似案件,在合同纠纷处理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此次案件的成功处理,再次体现了他在专业领域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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