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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宪合律师:公司停保当月员工工伤,仍获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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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2 · 1202人看过
导读:在工伤保险的保障问题上,很多人认为一旦公司申请停保,员工就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然而,西安的一起案件却打破了这种常规认知。一家公司在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后申请停保,员工在停保当月发生工伤,最终却成功获得了工伤保险待遇。
魏宪合律师:公司停保当月员工工伤,仍获工伤保险待遇

这起案件的原告是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被告是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是工伤职工姬XX。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的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但姬XX在11月27日发生了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则认为,停保当月缴费已经完成,姬XX的工伤保险待遇应该得到支付,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两被告的决定,并责令支付待遇。

原告认为,自己已经为第三人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是次月生效,当月的工伤保险关系仍然有效。而两被告则坚持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绝支付待遇。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了几个关键事实。首先,原告确实已经为第三人足额缴纳了2023年11月的工伤保险费,这意味着第三人在当月是处于参保状态的。其次,社保停保业务的规则是“本月办理,次月生效”,也就是说,虽然原告在11月21日申请了停保,但11月的工伤保险关系并没有因此而终止。此外,两被告仅依据申请停保日期就否定当月的参保效力,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的认定逻辑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第一,原告为第三人缴纳了保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形。第二,社保停保业务的规则明确,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立法目的。第三,被告未央区人社局作出的复查答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并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这起案件由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的魏宪合律师和孟律师代理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法律建议。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办理社保停保业务时,一定要清楚了解相关的规则和流程,避免因为操作不当而影响员工的权益。同时,在员工发生工伤后,要及时为员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员工来说,要了解自己的工伤保险权益,在发生工伤后,要及时向用人单位和社保部门申请待遇。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它告诉我们,在处理工伤保险问题时,不能仅仅依据表面的停保日期来判断员工是否享受待遇,而要综合考虑缴费情况和社保业务的操作规则。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执业以来,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他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在这起案件中,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找准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最终为原告赢得了胜利。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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