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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与买卖冲突,江苏南京周爱荣律师破解房屋买卖疑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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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2 · 1544人看过
房屋买卖专业律师 周爱荣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3年
律所: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511475583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951908211
代表案例:40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周爱荣律师,2006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有多年公司法务经验,擅长办理各类民商、经济案件和刑事辩护,对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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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江苏南京地区民商事纠纷呈复杂化、多元化、高企态势。传统的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之外,新型的房屋抵押买卖、建设工程高额索赔、民间借贷账户责任认定等疑难案件不断涌现。这对律师的证据收集、法律定性和程序把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抵押与买卖冲突,江苏南京周爱荣律师破解房屋买卖疑难案

在办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周爱荣律师遇到的疑难问题着实不少。从法律层面讲,已交付但未过户的房屋被原权利人抵押,银行抵押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这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很大争议。根据相关法律,第三人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当对抵押房屋的权属、现状及是否存在权利人之外的占有人进行合理审查。而在本案中,被告在2021年3月未经原告同意,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某银行南京XX。这就导致案件陷入了复杂的局面,银行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成为了核心争议点。

周爱荣律师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处理步骤。首先,针对银行提出的“善意取得”抗辩,律师收集并提交了原告实际占有的证据,如社区证明、装修票据、物业发票等。这些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原告自2017年起持续居住使用案涉房屋,而第三人未能提供任何实地查看或调查的证据,也未能说明为何未发现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事实,存在重大过失。其次,在应对第三人主张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且已过执行时效的问题上,律师通过分析前案调解书、被告后续出具的承诺书,论证了债权未消灭且诉讼具有独立价值,成功让法院未支持银行该抗辩。

案件最终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法院最终采纳了周爱荣律师的观点,认定银行“未举证证明已对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对房屋权属、现状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未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过失,不能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并判令涤除抵押权。同时,法院考虑到原告已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且实际居住多年,支持了过户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度调减,从9.5万元调整至4.75万元,并抵扣原告应付尾款2万元后,判令被告再支付2.75万元。

结合江苏南京的办案经验,这类案件在证据收集方面非常关键。律师要善于挖掘能够证明当事人实际占有和使用房屋的证据,像社区证明、装修票据、物业发票等,这些证据可以有力地反驳银行的“善意取得”抗辩。同时,在应对对方提出的程序抗辩时,要仔细分析相关法律文书和事实,找到有力的论据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总之,在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以及对法律程序的把控是取得胜诉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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