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周爱荣律师遇到的疑难问题着实不少。从法律层面讲,已交付但未过户的房屋被原权利人抵押,银行抵押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这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很大争议。根据相关法律,第三人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当对抵押房屋的权属、现状及是否存在权利人之外的占有人进行合理审查。而在本案中,被告在2021年3月未经原告同意,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某银行南京XX。这就导致案件陷入了复杂的局面,银行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成为了核心争议点。
周爱荣律师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处理步骤。首先,针对银行提出的“善意取得”抗辩,律师收集并提交了原告实际占有的证据,如社区证明、装修票据、物业发票等。这些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原告自2017年起持续居住使用案涉房屋,而第三人未能提供任何实地查看或调查的证据,也未能说明为何未发现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事实,存在重大过失。其次,在应对第三人主张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且已过执行时效的问题上,律师通过分析前案调解书、被告后续出具的承诺书,论证了债权未消灭且诉讼具有独立价值,成功让法院未支持银行该抗辩。
案件最终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法院最终采纳了周爱荣律师的观点,认定银行“未举证证明已对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对房屋权属、现状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未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过失,不能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并判令涤除抵押权。同时,法院考虑到原告已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且实际居住多年,支持了过户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度调减,从9.5万元调整至4.75万元,并抵扣原告应付尾款2万元后,判令被告再支付2.75万元。
结合江苏南京的办案经验,这类案件在证据收集方面非常关键。律师要善于挖掘能够证明当事人实际占有和使用房屋的证据,像社区证明、装修票据、物业发票等,这些证据可以有力地反驳银行的“善意取得”抗辩。同时,在应对对方提出的程序抗辩时,要仔细分析相关法律文书和事实,找到有力的论据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总之,在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以及对法律程序的把控是取得胜诉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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