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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虚假宣传,律师助力购房者成功退回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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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1 · 1093人看过
房屋买卖专业律师 朱晨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87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601202210467900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9946691891
案例展示:14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朱晨阳律师(电话:19946691891),辽宁大连人,中共党员,海南大学全日制硕士,现执业于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海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曾就职于国企从事多年相关工作。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房屋买卖、房屋权属、土地纠纷、案外人异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债权债务、追偿权等)、婚姻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熟稔海南省法院处理案件流程。 曾承办大量疑难复杂的民商、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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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5年,原告因海南房产中介及开发商虚假宣传购房,支付45万元并签订合同。后发现合同有霸王条款,房屋面积不符,且无法实现落户读书目的,房屋还被查封。朱晨阳律师从多方面分析,最终促使对方退还房款并履行完毕。
开发商虚假宣传,律师助力购房者成功退回购房款

房产纠纷案件中,合同的效力与履行情况往往是关键所在。开发商的虚假宣传、合同霸王条款以及房屋被查封等情况,使得合同的履行存在诸多问题。2022年执业的朱晨阳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实战经验,敏锐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为购房者成功维权。

朱晨阳律师接案后,迅速开展工作。他仔细查阅了相关合同和资料,凭借其自2022年执业以来承办逾千件案件所积累的经验,发现了案件中的多个关键问题。他指出,被告虚假宣传的行为系使用欺诈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原告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双方签订的《海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四条第5款“出卖人承诺不销售、不赠与依法或依规划属于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被告将本属于共有建筑面积的卫生间、走廊等部分一同销售给原告,违法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而万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涉房屋三年的查封直接导致被告交付房屋、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履行不能。

随后,朱晨阳律师与办案单位进行了积极沟通。他向法院提出,基于上述情况,应支持原告撤销合同并退还房款的请求。法院初步答复需要进一步审查证据。朱晨阳律师随即补充了相关证据,包括被告虚假宣传的材料、合同条款的分析以及房屋被查封的证明等,并引用《民法典》中关于欺诈、违约和合同解除的相关法条进行说明。最终,法院认可了朱晨阳律师的观点,促使对方同意向原告退还房款,且履行完毕。朱晨阳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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