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X在建筑项目工地工作时不慎摔伤,被认定为工伤且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玖级。事故发生后,杨X在住院期间,因急需用钱且对自身伤情及法定赔偿情况缺乏判断能力,在属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与雇佣单位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仅获赔8万元。事后经法定程序核算,其依法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高达28万余元,杨X这才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极大损害,然而劳动仲裁却败诉,此时的他陷入了孤立无援的境地。
就在杨X感到绝望之时,他委托了黄宇杰律师提起诉讼。黄宇杰律师首次接触案件后,迅速判断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案涉《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工伤待遇核算与支付主体。他的维权策略也由此展开。
黄宇杰律师紧扣调解协议签订时杨X处于“危困状态”且“缺乏判断能力”这两个关键事实。协议以“人身损害赔偿”为名,约定的8万元赔偿远低于依法核算的28万余元工伤待遇,构成“显失公平”。黄宇杰律师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XX公司作为专业用人单位,利用杨X的信息劣势和危困状态签订此协议,该协议应予撤销。同时,他指出杨X在取得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明确自身权利受损后一年内提起诉讼,未超出法定撤销权行使期限。
在夯实劳动关系与解约事实上,黄宇杰律师提交了《认定工伤决定书》,确立了杨X与某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针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他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主张杨X的停工留薪期于2025年6月15日届满,故劳动关系应于次日(2025年6月16日)合法解除,该主张最终获得了法院支持。
在核算工伤待遇方面,由于某公司未为杨X缴纳社保,黄宇杰律师依据广东省相关规定,主张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他精确计算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在内的各项待遇,总额为285,802.74元,扣除已支付的8万元,差额为205,802.74元。
虽然黄宇杰律师曾依据部门规章主张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最终认定,根据责任法定原则,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主体应首先为用人单位XX公司。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黄宇杰律师代理意见的核心部分。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20xx)粤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确认原告杨X与被告某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于2025年6月16日解除,撤销双方于2023年12月22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告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X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人民币205,802.74元,驳回原告杨X对某发电有限公司、某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通过黄宇杰律师的努力,成功为杨X维护了合法权益,追回了工伤赔偿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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