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1x年10月,许XX通过转租承租了何XX位于佛山市XX区约1650平方米的厂房,用来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还为此注册成立了公司。然而,这个厂房并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当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2021年4月许XX完成搬迁,可和房东何XX就拆迁补偿款分配一直谈不拢。何XX和政府签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领了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款,却不肯把许XX应得的部分给人家。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许XX认为,自己是厂房的实际使用人,在厂房被征收过程中遭受了设备搬迁、生产生活资料搬迁、临时安置以及停产停业等损失,所以理应获得相应的补偿。被告何XX则提出“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拒绝向许XX支付补偿款。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卢扬超律师为了帮许XX争取权益,做了很多工作。首先,他厘清了许XX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还取得其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让许XX能主张全部补偿权益。接着,律师成功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这就锁定了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律师逐项论证许XX对各项补偿的合法权利。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案涉租赁合同因为厂房没有规划许可而无效。但是,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在厂房被征收过程中确实产生了设备搬迁、生产生活资料搬迁、临时安置以及停产停业等损失。根据公平原则,许XX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对于被告何XX提出的“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法院结合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进行判断,认为不能成立。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各项补偿进行了核算和认定。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何XX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这个案子由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的卢扬超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租赁房屋时,一定要确认房屋是否有合法的建设手续,避免签订无效合同。如果遇到房屋征收等情况,实际使用人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和权益。在和房东协商补偿款分配时,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尽量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虽然合同因厂房无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最终还是获得了近17.4万的补偿。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彰显了卢扬超律师的专业能力。卢扬超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在执业的这些年里,他办过不少同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正是这些经验,让他在本案中能够精准地把握关键,为许XX争取到了应有的补偿。深厚的法律功底让他在处理复杂的合同纠纷问题时格外从容,在面对被告的种种抗辩时,他能依据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进行有效反驳。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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