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1年3月,张某某在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了商铺,他向江苏XX公司支付了共计147万元购房款,并且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然而,被告南京XX公司和XX公司却以张某某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无奈之下,张某某将被告以及第三人江苏XX公司告上了法庭。
争议焦点
焦点一:款项支付是否到位
原告张某某认为,自己已经向江苏XX公司支付了147万元购房款,这笔钱应当视为已支付给被告。而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江苏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这意味着,原告向江苏XX公司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对被告具有约束力,所以法院认定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
焦点二: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原告主张XX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则对此予以否认。法院综合考虑XX公司在售楼处的销售行为、原告的付款情况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认为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使得原告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表被告进行销售和收款,因此认定XX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被告具有约束力。
焦点三: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
被告提出,疫情影响导致施工进度受阻,属于不可抗力,不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法院认为,疫情确实对施工进度产生了影响,但原告在付款过程中也存在不当之处。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
代理律师介绍
这个案子由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俞雯律师代理。俞雯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虽不算长,但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房产纠纷相关案件就有100余件,尤其专精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她服务于南京地区,是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拥有多地工作、实习、交流经验。此外,她还是南京电视台德法同行十佳新媒体宣讲律师、南京市鼓楼区青联委员、南京市房地产领军人才培训营成员。
法律建议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一定要注意款项支付的对象和方式,尽量将款项支付到开发商指定的账户,并保留好相关的付款凭证。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遇到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拒绝交房或要求额外付款的情况,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俞雯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她能够准确把握争议焦点,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在她的努力下,张某某最终成功收房,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俞雯律师的出色表现不仅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也为她在房产纠纷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相信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她将继续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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