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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律师深耕劳动争议领域,助力建筑工工伤赔偿案获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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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5 · 1070人看过
工伤赔偿标准专业律师 刘瑶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2202311716916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5942898691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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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前劳动争议领域尤其是工伤纠纷问题频发。刘瑶律师作为执业三年的法律实务一线人员,专注于劳动争议等核心领域案件。她凭借专业能力,处理了多起相关案件。在这起建筑工人工伤赔偿案中,她展现出专业素养,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大连律师深耕劳动争议领域,助力建筑工工伤赔偿案获公正裁决

刘瑶律师自2014年毕业于辽宁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后,执业三年以来,始终深耕法律实务一线,专注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四大核心领域案件。她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办案态度,在劳动争议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此次刘瑶律师代理的建筑工人工伤赔偿案,就充分体现了她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能力。

案件核心争议

这起案件是发生在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的一起劳动争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核心争议在于项目参保但实名制录入晚于受伤时间,工伤保险不予赔付部分应由单位承担,以及工资标准无法查明时如何确定工伤待遇计发基数。原告吴X是一名建筑木工,在施工中眼部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被告是大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梳理

20XX年X月下旬,原告到被告项目从事木工工作,9月6日签订劳动合同。案涉工程已按建设项目整体参加工伤保险,但2024年9月8日15时许,原告在施工时眼部受伤,当日17时许社保部门才完成原告的实名制新增录入,录入时间晚于受伤时间,社保机构以“参保登记滞后”为由,不予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人社局认定原告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在工资方面,劳动合同约定400元/天,被告公司转账4500元,案外人微信转3000元,原告主张合计为13天工资,但被告否认委托他人代发工资,不认可高工资标准,双方均无法充分证明真实月工资标准。仲裁按较低标准认定工资,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刘瑶律师的专业代理

刘瑶律师在代理此案时,聚焦当事人核心诉求,针对案件特点精准施策。她深入梳理案件事实,依据《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明确指出项目参保但事故发生前未完成实名制登记的,基金不承担登记前发生的费用,所以原告受伤时间早于社保录入时间,相应工伤待遇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在工资标准方面,鉴于双方均无法证明真实工资,刘瑶律师协助法院参照大连市工伤保险过渡计发基数9243元/月来计算相关赔偿。

法院公正裁决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于2025年5月13日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47,374.4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这起案件的裁决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凸显了刘瑶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能力。它还具有典型意义,提醒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必须在事故前完成实名制录入,否则单位要兜底赔偿,同时在建筑行业工资发放不规范时,法院可参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计发基数,有利于保护农民工权益。刘瑶律师表示,未来她将继续深耕劳动争议等核心业务领域,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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