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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工伤认定自残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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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14534人看过
导读:自残是一种自我伤害的行为,通过各种方法伤害自己的身体或者精神,并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自残的行为虽然与个人的意志与自身的精神状况有很大的联系,但与自身的工作没有必然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对自己的身体伤害有些自己的主观认识

法律规定工伤认定自残标准是什么?

工伤认定自残标准,是指在工作中或与工作相关的一些活动中因为自我伤害造成的自我伤残。自残是一种自我伤害的行为,通过各种方法伤害自己的身体或者精神,并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自残的行为虽然与个人的意志与自身的精神状况有很大的联系,但与自身的工作没有必然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对自己的身体伤害有些自己的主观认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的规定,对自残的认定,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由此可以看出,在法律上,工伤认定自残标准,是职工在非外力因素之下,对自己身体或者精神做出的一种自我伤害,所构成的伤害赔偿,不能够按照普通工伤认定自残标准来看。所以说,如果在工作中自残,是不受法律所保护和赞同的。广大的职工应该以身体健康为主,不能够伤害自己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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