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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伤残等级结论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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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4032人看过
导读: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不服伤残等级结论应怎么办

当事人有权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工伤伤残鉴定结论表示不服,那在不服之后又该如何进行处理呢?是申请行政复议?还是申请重新进行鉴定呢?想必这是很多劳动者都比较关心的问题,下面小编就来告诉大家不服伤残等级结论应怎么办。

(1)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

一是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布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见第5条)。这就是说,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者法院受案处理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二是从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性质来看,它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是根据国家评残标准进行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当地政府协调劳动、卫生和工会等部门互相配合、支持这项事业的虚设机构,劳动鉴定办公室的工作是具体组织落实。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性和事业性的工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从上文介绍的内容来看,工伤职工对伤残鉴定结果不服时,只能申请重新鉴定,而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进行重新鉴定的时候,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果为最终结论。当然,在社会生活过程中,我们会遇到更复杂的工伤鉴定的情况,这个时候可以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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