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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总包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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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30 · 1536人看过
导读:总包在特定情况下需承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其招用劳动者因工伤亡,总包要担责;若分包单位有资质和主体资格,一般由分包单位担责。为避免纠纷,总包发包前应严格审查承包方资格和资质。劳动者遇工伤要及时申请认定、收集证据,依结果确定赔偿主体和方式维权。
工伤赔偿总包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一、工伤赔偿总包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1.总包在特定情形下需承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即当总包把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其招用的劳动者工伤亡,总包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分包单位有相应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劳动者工伤一般由分包单位担责,总包通常无需负责。

2.为避免此类责任纠纷,总包方发包工程前应严格审查承包方的用工主体资格和相关资质,确保其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

3.劳动者若遭遇工伤,应及时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收集好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作记录等。依据工伤认定结果,确定赔偿主体和方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工伤赔偿分包单位是否也要担连带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包单位在特定情形下要对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同时,《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如果分包单位把业务分包给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导致劳动者工伤,分包单位通常要与相关主体承担工伤赔偿的连带责任。

三、工伤赔偿分包单位是否也担连带责任

一般情况下,分包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对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在工伤赔偿中,如果分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导致劳动者发生工伤,分包单位要与该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例如,建筑公司A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B,B雇佣的工人C受伤,A需与B对C的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避免因分包行为不规范使劳动者求偿无门。

在探讨工伤赔偿总包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时,其实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除了总包的责任认定,分包方在工伤赔偿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若分包方不具备相应资质,总包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就更大。而且,工伤赔偿的范围除了常见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外,还有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方面。当总包承担连带责任后,在后续能否向分包方进行追偿,这也是一个实际问题。如果你对工伤赔偿中总包连带责任,以及分包责任、赔偿范围、追偿等问题还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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