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权人不同意卖房怎么办
若居住权人对出售物业持坚决抗拒态度,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以妥善解决这一问题:
首要是"磋商解决"的方式。
首先您要尽力与居住权人进行深入且诚挚的交流,理解他们对出售房产的担忧之处,然后共同寻找适宜的解决策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倘若以上的协议解决措施未能奏效,也无需过分担心,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明确规定,处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及消亡事宜时,唯有经过合法登记方具有效力。反之,如若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则不具效力,但除外法另行规定者。在这种情形之下,居住权人的异议或许会被认定为违法妨碍交易进程之举,相应地其自身可能需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另外,根据签署的居间协议内容之约定,若在交易过程中遭遇困难,建议您根据签订的合同条款,向房东索回已经支付的所有款项,如违约严重,甚至可能需要赔偿约定的违约金。除此之外,达成交易后,房东还需要承担在办理居间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中介费用以及因给您带来的其他损失,例如代办服务费、税金、诉讼费、律师费等等。
总而言之,若居住权人对于出售房产有异议,作为卖家的您可以选择与之协商解决,或者请求法律协助,亦或寻求中介机构的帮助,以保障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居住权登记机构是哪个机构?
居住权既可向房屋所处地的县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又可以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实施。这两者并非并列关系,而是向下指向住宅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具体的执行机构。值得注意的是,居住权并不是免费获得的权利,但是如果双方事前已有约定,则不在此限。
在设立居住权方面,必须提交至登记部门进行申请,以确保其法律效力及公正性。居住权自注册之日起即刻具有效力;同时,为了保证其稳定性和连续性,居住权应遵循不可转移、继承以及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进行租赁等原则,除非双方当事人另外达成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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