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工伤赔偿 > 工伤纠纷 > 下班路上摔倒算工伤吗?

下班路上摔倒算工伤吗?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11966人看过
导读:下班路上摔倒不算工伤,因为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工伤认定的规则当中,明确的说明了上下班途中必须是不是因为本人的原因所导致的一些交通事故的发生,而摔倒的话,它是由于本人原因所导致的。
下班路上摔倒算工伤吗?

一、下班路上摔倒算工伤吗?

下班路上摔倒不算工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由此可以看出,“途中摔伤”只有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能定为工伤。如果您是在上班途中自己滑倒的又或者其他原因的摔倒受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相关法律条文: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在当代社会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一些交通事故,是有可能会构成我们国家当中的工作性的伤害的,也就会获得工伤保险条例当中的待遇享受,但是有一些比如说自己的原因所导致的摔倒,那么就不应当认定成为工伤,所以此时要分清楚导致伤害的原因。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工伤纠纷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工伤纠纷最新文章

遇到工伤纠纷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