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持械聚众斗殴案,被告人X某等人因夜宵口角引发冲突,持酒瓶、凳子聚众斗殴,致多人轻微伤,涉嫌聚众斗殴罪,属暴力重罪,量刑起点高。王昭英律师是浙江义乌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多年,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在本案中,原告方认为被告等人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持械聚众斗殴导致多人受伤,依据相关法律,应给予严厉处罚,其提交了现场的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报告等证据,以证明被告的犯罪事实。
被告方初始面临诸多困境,此次犯罪属暴力重罪,法定量刑起点高,在证据方面,现场有众多证人指认,伤情鉴定也明确显示造成了多人轻微伤,这些都对被告不利。
王昭英律师的抗辩策略是从多个从轻减轻情节切入。律师发现被告具有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同时被告当庭认罪认罚,并且促成了双方互相谅解,考虑到被告均为初犯偶犯。针对原告的指控,律师准备了证明被告自首的相关材料,以及双方达成谅解的协议书等反证。
庭审中,关键交锋在于对被告自首情节的认定。原告认为虽然被告到案,但对于一些细节并未如实供述,不能认定为自首。王昭英律师则指出,被告在到案后,第一时间就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对于一些细节的出入是由于紧张和记忆误差导致,并不影响自首的认定。同时,律师提交了被告主动到案的时间记录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被告符合自首的条件。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昭英律师的观点,四被告人均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全部判处缓刑。1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3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4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准确认定自首情节,为被告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促成双方谅解,化解矛盾以降低量刑;充分运用当庭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轻情节,为被告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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