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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案:“按假药论处”争议下的缓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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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76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72人 执业22年
律所: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2200410564752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182708879
代表案例:2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涉外代理经验,会外语,丰富的专业经验;陈军律师擅长刑事辩护,自执业以来,本着以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宗旨,以专业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认可为原则。担任过重大疑难刑事案件、集团犯罪、电信集团诈骗,普通刑事案件等上百起各类型刑事案件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变更罪名、从轻判处或者缓刑等不同的辩护效果。积累了丰富的辩护实战经验,思路清晰,逻辑缜密,沉着冷静,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积极作用,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以优质专业的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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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起销售“按假药论处”进口药品的刑事案件中,原告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JX犯销售假药罪,指出JX为主犯,XX为从犯,且涉案药品面向婴幼儿、儿童应从重处罚。被告XX面临量刑不利困境。陈军律师接受委托后,以涉案药品与传统假药有本质区别为切入点,提出“从犯认定+情节辩护+缓刑争取”的辩护方向,强调XX系从犯、坦白、初犯等情节。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判处XX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销售假药案:“按假药论处”争议下的缓刑辩护

销售假药案中,被告人XX受雇于JX共同经营淘宝网店,在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通过微信联系、快递送货的方式,向多地买家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德国药品,累计销售金额达XXX余元,案发后还查获未销售药品货值XX余元。经认定,这些药品因未取得国家进口药品批准文号,按假药论处。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XX、JX提起公诉,指出JX系主犯,XX系从犯,且涉案药品主要面向婴幼儿、儿童,应酌情从重处罚。XX委托了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的陈军律师为其辩护。陈军律师执业超20年,深耕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全辖区及江苏全省,擅长刑事辩护,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集团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等。

原告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涉案药品未取得国家进口药品批准文号,应按假药论处,XX、JX构成销售假药罪,且因药品面向婴幼儿、儿童,应从重处罚。为此,检察院提交了销售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认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证据

被告方XX的初始困境在于,涉案药品面向婴幼儿、儿童这一情节会导致量刑从重,且他参与了销售“按假药论处”药品的行为。证据缺口在于没有有力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危害性与传统假药犯罪有明显区别。

陈军律师的抗辩策略是,先细致阅卷核证,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为涉案药品与传统意义上的假药存在本质区别,XX仅受雇担任网店客服,未参与核心环节。然后确定“从犯认定+情节辩护+缓刑争取”的核心辩护方向。

庭审中,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双方展开激烈交锋。公诉机关认为XX参与了销售假药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陈军律师则回应,XX系从犯,受雇于JX,仅负责客服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涉案药品未发现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危害,其社会危害性与传统假药犯罪存在明显区别。

最终,江阴市人民法院认定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初犯等从宽情节,同时考虑到部分犯罪系未遂,结合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定其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判处XX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禁止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陈军律师通过明确涉案药品与传统假药的本质区别,为辩护找到切入点;精准定位从犯认定、情节辩护和缓刑争取的辩护方向,形成完整辩护体系;强调被告的从犯、坦白、初犯等情节,弱化从重情节带来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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