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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款”“借款”起纷争,证据认定成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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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64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隋常有律师 已认证
执业9年 职务:合伙人
律所: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1201710725114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502417946
代表案例:1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隋常有律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累计承办刑事案件数百起,其中多起涉案金额巨大,罪名复杂。曾取得不起诉,定罪免刑,重罪改轻罪等显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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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公司与个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主张200万为借款,被告宁某则称是投资款。隋常有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凭借扎实证据成功将款项性质认定为借款。原告转账200万,被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宁某认可收款,双方还签订《借款协议》确认款项为借款。被告初始以“不认识原告”“款项为投资款”抗辩。隋常有律师通过《借款协议》等证据反驳。法院最终支持原告诉请,二被告偿还200万本金。防御策略集中在“款项性质认定、证据证明力、合同约定解读”三条主线。
“投资款”“借款”起纷争,证据认定成关键

某公司与个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梁某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被告绥中某公司同意偿还,但被告宁某辩称款项是投资款而非借款。隋常有律师是辽宁沈阳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700件,擅长保险拒赔维权、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领域。本案中,原告主张借款事实,有转账记录和《借款协议》为证,认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宁某则以不认识原告、款项为投资款进行抗辩,被告方初始面临证据认定款项性质的困境。隋常有律师从证据角度切入,准备以《借款协议》等证据证明款项为借款。庭审中双方就款项性质展开交锋,最终法院判决结果将完整呈现,从本案还能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

原告梁某称,被告绥中某公司因经营周转急需资金,被告宁某作为经营者向其借款。原告于不同时间分三笔向被告公司账户转账共计200万元,之后被告出具借款协议,但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拒绝还款。原告以转账记录和《借款协议》为证据,依据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被告宁某辩称不认识原告,该款项是投资款而非借款。被告方的初始困境在于,虽然有部分转账备注为“口罩投资款”,但之后签订的《借款协议》却确认款项为借款,证据存在矛盾,难以有力证明款项是投资款。

隋常有律师从证据的证明力和合同约定切入进行抗辩。针对被告宁某“不认识原告”的说法,律师强调转账记录和《借款协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对于“款项为投资款”的主张,律师指出《借款协议》明确了款项性质为借款,且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投资合意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

庭审中,双方就款项性质展开关键交锋。被告宁某拿出部分转账备注“口罩投资款”作为证据,称款项是投资款;隋常有律师则回应,虽然有部分备注,但之后签订的《借款协议》已明确款项为借款,且被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投资关系的存在。

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的观点,判决被告绥中某公司、被告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

从该案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关注款项性质的认定,通过合同约定和相关证据明确款项是借款还是投资款;重视证据的证明力,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自身主张;准确解读合同条款,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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