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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三名被告自首认罚,法院量刑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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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57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坤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82人 执业8年
律所: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620191012679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22759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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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团队业务主要以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主,曾经办理过多起重大毒品刑事案件和网络信息犯罪案件,并取得良好办案成果,在房地产开发的非诉领域曾代理过多起招投标非诉事项。在合同纠纷领域承办多起合同纠纷,办案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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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余某、李某、曾某为获利虚开发票,税额较大,应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量刑。被告初始面临虚开发票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的困境。李坤律师作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属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系初犯且为从犯等辩护意见。法院认定三人构成犯罪,但因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未采纳从犯辩护意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三名被告自首认罚,法院量刑各不同

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李某、曾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合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李坤律师是四川德阳人,执业于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自2019年执业至今,擅长刑事辩护、合同事务。本案中,李坤律师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公诉机关认为,三人的行为触犯法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指出三人属自首认罪认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并提出具体量刑建议。

被告方初始面临诸多困境,虚开发票的事实清晰,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大量证据证实,证据链完整。李坤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围绕被告人李某的从轻情节展开。他提出李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且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李某此次系初犯,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庭审中,关于李某是否为从犯这一点,双方展开了激烈交锋。公诉机关认为,结合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余某、李某、曾某共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共同犯罪当中三名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应当区分主从犯。李坤律师则强调李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但法院最终未采纳李坤律师关于李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均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适用缓刑。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强调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以争取从轻处罚;指出被告人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良好表现以减轻罪责;若可能,争取认定被告人为从犯以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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