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撤销婚姻纠纷案,原告A以被告A婚前隐瞒精神分裂症重大疾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还主张自己仅知晓被告患有抑郁症,婚后才发现被告实际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影响其缔结婚姻的真实意志,且原告为缔结婚姻已支出彩礼108000元、红包38100元,为被告治疗花费约100000元。江西萍乡的陈娅雯律师,是江西锦添律师事务所主任,拥有7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与民商事诉讼,此次接受被告A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原告主张被告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影响其缔结婚姻的真实意志,依据是自己婚后才发现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提交了相关费用支出的证据,引用《民法典》中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被告的初始困境在于被指隐瞒病情,证据缺口在于需要证明原告婚前已知道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
陈娅雯律师围绕“被告是否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这一核心问题,制定了全链条抗辩策略。她全面收集、整理并整合残疾人证、婚检报告、染色体检测报告、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各类证据,形成完整、闭环的证据体系,主张被告已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庭审中,原告坚称自己婚后才知道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认为被告存在隐瞒行为。陈娅雯律师则拿出微信聊天记录,指出记录中显示被告婚前已向原告及家人如实告知病情。她还结合案件事实清晰、通俗地向法院阐述,说明原告在知晓被告患有精神类疾病并需服药控制的情况下,仍主动安排遗传检测、办理结婚登记并支出相关费用,足以证明其对被告病情的充分知情与结婚的自愿性。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陈娅雯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在充分知晓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情况下自愿与被告结婚,被告及其家人无刻意隐瞒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从该案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证明被告已履行婚前如实告知义务;收集证据证明原告婚前对被告病情充分知情;准确适用法律规定,驳斥原告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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