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犯罪嫌疑人DX因协助取现5万元被侦查机关认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的储博刚律师,执业于安徽合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执业多年,接受DX委托后,为其展开辩护。本案中,原告(侦查机关)认为,2023年5月,DX在“陌陌”app上得知提供银行卡等帮助他人取现能获报酬,便同意帮忙,分三次取现5万元并交给网友,获报酬2500元。侦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认为DX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的资金流转,仍协助取现,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DX的初始困境在于,他确实实施了取现获利的行为,证据对其不利。
储博刚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不清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他提出三点法律意见:一是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认定DX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二是DX主观上不具有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他对取现款项的性质并不“明知”;三是即便认定DX实施了掩饰犯罪所得的行为,其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庭审关键交锋中,侦查机关强调DX取现获利的事实,认为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储博刚律师则回应,上游犯罪未查实是认定DX犯罪的关键前提缺失,不能仅依据DX的取现行为就认定其有罪。同时,他指出DX主观上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并且提交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调研报告”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检索报告”,来印证DX的行为特征不构成犯罪。
最终,法院采纳了储博刚律师的观点,2023年8月,检察院对DX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审查上游犯罪是否查证属实,这是认定下游犯罪的基础;判断被告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考量被告是否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以及犯罪情节是否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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