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东蔡某诉某建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原告蔡某以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股东间丧失人合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为由,要求解散公司,并提交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工信部门证明、拆除视频等证据,认为符合司法解散条件。被告某建材公司初始面临公司因政策改造拆除旧生产线、股东间就经营、补偿款等产生纠纷的困境。马国律师是山东菏泽单县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领域。他代理被告某建材公司,主张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司不符合解散情形,且已提出股权收购解决方案。
原告蔡某在一审中提交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工信部门证明、拆除视频等证据,认为这些证据能证明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股东间丧失人合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符合司法解散条件。一审法院虽认定蔡某具备解散诉讼主体资格,但认为公司未达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会机制失灵”的解散标准,且存在股权转让等其他解决途径,不符合司法解散条件,判决驳回蔡某诉讼请求。
二审中,蔡某提交录音证据,主张公司资金被不当使用、股东矛盾激化。马国律师认为该录音仅体现经营决策分歧,不足以证明公司治理机制完全失灵。他指出,公司司法解散的核心是治理结构瘫痪,本案中蔡某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在未穷尽其他救济前不应解散公司。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国律师的观点,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蔡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证明公司治理机制未失灵,股东可自行召集股东会;说明存在股权转让等其他解决股东分歧的途径;指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符合司法解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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