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材公司诉某物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原告拿着13张送货单要求支付货款230万,但其中8张送货单的签收人已离职三年。河南郑州的赵一律师,执业于河南程驰律师事务所,自2021年执业至今,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事、房产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损害赔偿等领域。本文将还原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白某主张被告安某偿还欠款及利息,被告初始面临借条指向对象与实际借款关系不一致的困境,赵一律师通过全链条抗辩策略,在庭审中与原告交锋,最终法院调解结案。
原告白某称,其与被告安某经案外人安某国介绍相识。某年月日,被告因工程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将现金交付案外人安某国,安某国转付至被告后,被告向安某国出具借条,口头约定月息。借条出具后,被告通过安某国向原告偿还部分借款及利息,下剩借款本金及利息未偿还。原告依据借条及款项交付事实,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安某初始面临的困境在于,借条是向安某国出具,而实际借款人为白某,存在借款主体认定的问题。且原告交付借款是通过安某国转付,证据链条存在一定缺口。
赵一律师从借款实际流向、还款情况等方面进行抗辩。对于借条指向安某国的问题,律师指出实际借款关系是白某与安某之间,安某国仅为转付人。对于还款情况,律师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已偿还部分借款及利息。
庭审中,原告强调借条及款项交付的事实,认为被告应按约定偿还欠款。赵一律师则回应,虽然借条形式上指向安某国,但实际借款用途和流向明确指向安某,且被告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同时,律师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提出质疑,认为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安某向原告白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分两期偿还,若有任何一笔款项未按期足额偿还,原告有权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下剩所有款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安某负担。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明确借款主体认定,以实际借款关系为准;核实款项偿还情况,提供相关证据;审查证据关联性,对原告主张的利息等进行合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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