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和劳动关系中,法律纠纷时有发生。本文将通过两起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先来看兰XX等12人与厦门某网络技术公司的劳动争议案。2012年4月起,12名申请人陆续入职该公司,公司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然而,2025年9月15日,员工发现公司未足额支付8月工资,次日公司单方面发布降薪通知,未经协商就降低岗位工资并取消绩效工资。员工提出异议,公司却未回应,10月发放9月工资时仍延续扣减行为。于是,12名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关系,并提起劳动仲裁。
从法律层面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中公司单方降薪,未与员工协商一致,显然不符合该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依据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就在员工维权陷入迷茫之时,王俊杰律师介入了此案。王俊杰律师毕业于集美大学法学专业,自2023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百余件,专注劳动、工伤领域。他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精准锁定公司单方降薪的违法性,运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为员工成功主张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在处理兰某某、郑某某工龄连续计算问题时,王俊杰律师充分发挥其严谨的工作风格,仔细梳理工龄转移证据,为他们争取到了工龄连续计算。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王俊杰律师利用年休假举证责任规则,为7名员工争取到了相应权益。最终,仲裁委认定公司行为违法,支持了员工关于工资差额、经济补偿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核心诉求,裁决总金额超过70万元。
再看重庆某商贸公司等与某运动品牌公司的联营合同纠纷仲裁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02年建立合作关系,2020年公司通知取消申请人发展下线联营客户资格,2022年通知联营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申请人据此主张公司应支付4400万元补贴费用及利息。
公司答辩称案涉补贴条款系意向性约定,补贴支付前提条件未成就,且申请人仍欠公司款项。从法律角度分析,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补偿办法及金额另行商议”,这表明补贴条款未形成可直接履行的给付内容。同时,公司未收回重庆区域全部市场,也未禁止申请人以其他方式继续经营,支付补贴的前提条件未成就。而且,申请人尚欠公司3000余万元债务未清偿,根据合同约定,结清债权债务是商议补贴费用的前提。
在这起复杂的商业纠纷中,王俊杰律师再次展现出其专业特长。他精准锁定案涉补贴条款的“意向性约定”法律性质,紧扣“收回市场”“结清债务”双重前提未成就的核心抗辩,结合生效裁决确认的3000余万元欠款事实,成功阻断了申请人4400万元的索赔请求。最终,仲裁庭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这两起案件充分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王俊杰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理功底、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无论是劳动者还是企业,在面对法律纠纷时,都应依靠专业的法律人士,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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