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雷XX诉被告XX集团、XX公司等多家公司的劳动争议案。雷XX漫长的入职履历成了案件关键所在,2004年5月23日他入职戊都市报发行部,之后历经与多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7年3月1日与XX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代理律师姚厅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拥有超十年法律实务经验,承办案件逾千起,且身兼广州市中小企业专家团成员、广州市经济法学会调解员等多重职务。面对本案复杂的入职与合同关系,他深知司法裁判逻辑与行业需求,敏锐地关注到案件中可能涉及的仲裁时效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问题。
从雷XX提交的证据来看,工资发放情况和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多次变动。2004年6月25日至2009年11月25日由戊都市报发放工资,2009年12月25日至2017年3月27日由XX公司发放,2017年4月25日至2024年8月26日由XX公司发放;参保单位也在不同时间段发生变化。这些看似平常的资料,在姚厅眼中却是理清劳动关系的关键线索。
在劳动合同法领域深耕多年,结合自己曾担任兼职劳动仲裁员的经验,姚厅判断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适用仲裁时效规定。由于XX公司、XX公司等均隶属于XX集团,属于关联企业,且由这些关联企业轮流与雷XX签订劳动合同,所以雷XX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可以连续计算。又因双方劳动关系尚未终止,姚厅认定本案未超过仲裁时效。最终法院的判决也印证了他的判断,这一判定为后续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奠定了基础。
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姚厅仔细分析了入职时间、合同签订情况、工资发放主体以及业务隶属关系。他指出戊都市报属于XX集团经营范围,从而主张雷XX在2004年5月23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与XX集团存在劳动关系。后续根据不同阶段的劳动合同和工资记录,准确划分出雷XX与各公司在不同时间段的劳动关系。法院最终确认了雷XX不同阶段与各被告公司的劳动关系,与姚厅的主张高度契合。
工资问题也是本案的焦点。2024年5月雷XX被调岗,7月被降职降薪。XX公司称因业务量下降、岗位竞聘等原因,但未提供相关规章制度证明班长岗位需要竞聘上岗,也未举证证明雷XX工作不称职,且无法证明降薪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姚厅凭借丰富的劳动纠纷办案经验,紧扣举证责任的关键要点,指出XX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法院采信了这一观点,酌情按照原工资标准计算相关工资项目,最终判定XX公司共少发雷XX2024年5月至2024年7月工资3770元。
这起案件不仅为雷XX维护了合法权益,更在行业层面厘清了关联企业劳动关系确认以及工资克扣判定的规则,也彰显了姚厅作为专业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深厚功底和精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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