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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事与借贷纠纷,厘清合同与借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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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78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腾林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080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210972757
代表案例:14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张腾林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先后供职于法院、大型国有企业等。现主要从事婚姻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民商事诉讼、刑法、行政诉讼及非诉业务。在执行、合同纠纷、遗产继承、婚姻继承、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劳动争议、公司顾问及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等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为客户制定诉讼及非诉讼方案、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法律问题分析报告。曾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解决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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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事合作与民间借贷中,协议履行和款项性质认定常引发纠纷。张腾林律师在发起人责任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凭借专业能力和精准策略,为当事人维护权益,也为类似案件处理厘清了法律规则。
代理商事与借贷纠纷,厘清合同与借贷规则

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发起人责任纠纷案中,王X与郭X、唐X达成口头协议出资22万元占新设广州某包材公司10%股份。王X依约支付投资款后,却未被登记为股东,公司还被擅自承包给案外人。王X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出资款及利息。

张腾林律师作为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审时就展现出深厚的民商事法律专业功底。她毕业于法学研究生,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曾供职于法院、大型国有企业,这些经历让她能精准梳理案件事实。围绕核心诉讼请求,她提交投资款转账记录、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清晰证明双方口头出资协议成立、王X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指出郭X、唐X未将王X登记为股东、擅自处分公司经营事项的行为,剥夺了王X的股东权利,导致其投资目的无法实现,请求法院解除协议并判令二被告返还款项。一审法院采信相关意见,支持了王X的核心诉请。

郭X、唐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张腾林律师到庭参与诉讼二审中,她紧扣“被告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一核心争议点,结合民法典合同解除的法定要件,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王X知晓收购细节、全程参与经营、默认股权代持”等上诉理由,逐一专业抗辩。她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指出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王X知晓股权代持事宜,其擅自设立公司、承包公司的行为属于对合作事务的重大变更,未征求王X同意,实质剥夺了王X的股东基本权利,严重违反口头协议约定,王X的投资目的已无法实现,协议应予解除,二上诉人应共同返还款项。最终,法院驳回郭X、唐X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在另一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四原告系王X的法定继承人,王X生前曾分多笔向被告鹿X银行转账共计XXX元,四原告认为该款项系借款,多次要求返还未果后诉至法院。鹿X辩称原告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是王X通过其向某文化传媒公司的投资款。

张腾林律师作为鹿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首先从程序上精准识别原告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她提交辽宁省鞍山市某法院生效判决书,证明原告此前已就案涉款项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鹿X,法院已生效判决认定该款项为投资款并驳回原诉请,本次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符合重复起诉的法定情形。同时,她提交多组关键证据,包括生效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赠与协议》、公司相关文件、现场照片等,充分证明王X系案涉文化传媒公司隐名股东,鹿X时任该公司法代表人,王X的转款系对公司的投资款,且王X生前与该公司存在密切的经营往来,向鹿X转账符合公司经营常理。针对原告提交的所谓“用途说明”,她亦从证据真实性、关联性角度进行有力质证,指出该证据无被告签名,不能证明款项为借款。最终,法院驳回了四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腾林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展现了出色的专业能力和诉讼策略。她凭借深厚的学术沉淀和丰富的行业视野,降维解构个案痛点,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厘清了法律规则,为法律行业的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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