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合作与资金往来频繁的当今社会,法律纠纷时有发生。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发起人责任纠纷案中,原告王X出资22万元占新设公司10%股份,却未被登记为股东,公司还被被告擅自承包给案外人。这一情况让王X的投资目的面临落空的风险,一场围绕出资与股东权益的法律纷争就此展开。
张腾林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法学研究生学历,自2021年执业以来,已承办案件逾上万件。她先后供职于法院、大型国有企业,在刑事、民商事等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各类法律事务的重点把握精准。
在这起发起人责任纠纷案的一审阶段,张腾林作为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核心诉讼请求精心准备。她提交投资款转账记录、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清晰证明双方口头出资协议成立,王X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同时,她指出被告未将王X登记为股东、擅自处分公司经营事项的行为,剥夺了王X的股东权利,导致其投资目的无法实现。一审法院采信了这些意见,支持了王X的核心诉请。
然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张腾林律师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王X知晓收购细节、全程参与经营、默认股权代持”等上诉理由逐一进行专业抗辩。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她指出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王X知晓股权代持事宜,被告擅自设立公司、承包公司的行为属于对合作事务的重大变更,未征求王X同意,实质剥夺了王X的股东基本权利,严重违反口头协议约定,王X的投资目的已无法实现,协议应予解除,二上诉人应共同返还款项。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独有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张腾林律师再次展现了出色的专业能力。四原告作为王X的法定继承人,认为王X生前向被告鹿X的银行转账系借款,要求鹿X偿还。鹿X则辩称原告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案涉款项是王X通过其向某文化传媒公司的投资款。
庭审中,张腾林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制定精准抗辩策略。她首先提出原告构成重复起诉的抗辩意见,提交辽宁省鞍山市某法院生效判决书,证明原告此前已就案涉款项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鹿X,法院已生效判决认定该款项为投资款并驳回原诉请,本次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符合重复起诉的法定情形。同时,她提交多组关键证据,包括生效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赠与协议》、公司相关文件、现场照片等,充分证明王X系案涉文化传媒公司隐名股东,鹿X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的转款系对公司的投资款,且王X生前与该公司存在密切的经营往来,向鹿X转账符合公司经营常理。针对原告提交的所谓“用途说明”,她亦从证据真实性、关联性角度进行有力质证,指出该证据无被告签名,不能证明款项为借款。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腾林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凭借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出色的庭审把控能力,为当事人制定针对性的诉讼策略,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点,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在证据收集、诉讼请求主张,还是在上诉抗辩、法律论证等方面,她都展现出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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