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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用工下劳动者权益追索,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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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80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班兆然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04人 职务:高级合伙人
律所: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120231157514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977619405
代表案例:14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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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西南宁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的班兆然律师在混同用工下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与劳动者权益追索案中代理劳动者。劳动者以餐饮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起诉至法院。劳动者初始面临仲裁败诉、实际用工主体注销的不利局面。班律师通过厘清混同用工关系、固定劳动关系证据、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等打破困境,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劳动关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多项费用,劳动者核心诉求获支持。其防御策略集中在锁定责任承担方、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
混同用工下劳动者权益追索,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担责

班兆然律师,执业于广西南宁的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执业三年,擅长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领域。在混同用工下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与劳动者权益追索案中,完整呈现了从原告主张到被告抗辩,再到法院判决的全过程。

原告劳动者于2023年8月27日入职餐饮服务岗位,工作至2024年3月4日,用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形。劳动者先申请劳动仲裁,以餐饮公司为被申请人,结果被驳回。随后起诉至法院,原告认为,实际用工主体为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构成典型混同用工,个体工商户及分公司注销后,相应责任应由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承担。原告提交了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认为用人单位应承担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责任。

被告方初始面临的困境在于,实际用工主体个体工商户已注销,且仲裁时劳动者的请求被驳回。证据缺口在于如何证明混同用工关系以及劳动者与实际用工主体存在劳动关系

班律师的抗辩策略是多方面的。首先,结合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厘清混同用工关系,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突破主体抗辩;其次,固定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再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追索加班工资;同时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最终论证主体注销后的责任承继问题,确保劳动者权益可落地执行。

庭审中,对于加班工资的争议是关键交锋点。原告方拿出工服、宣传账号等证据证明存在加班情形,认为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被告则以考勤记录缺失为由进行抗辩。班律师回应,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考勤记录,其拒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观点。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班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劳动者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劳动者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锁定最终责任承担方,突破主体抗辩;固定事实劳动关系证据,依法确认劳动关系;合理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主张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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