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诉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开庭时,各方围绕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争执不下。徐丽平律师自2008年执业,深耕法律实务一线多年,经验丰富。本案中,原告曹某与被告张X存在材料款债权债务关系,张X无力偿还欠款,双方约定以张X从某房地产公司处抵账所得的房屋抵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某房地产公司根据张X指示向曹X交付房屋,曹X实际入住并缴纳相关费用。然而,张X擅自与第三人古X串通,让某房地产公司办理房屋备案注销手续,并与古X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办理网签,古X主张自己是房屋真实产权人,否认曹X与张X合同效力。曹某多次要求办理产权登记未果,委托徐丽平律师代理诉讼。
曹某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与张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房屋交接手续和缴费凭证,但缺乏能直接证明张X与古X恶意串通的关键证据。徐丽平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重点收集曹X与张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材料抵房协议书》,证明双方以房抵债及房屋买卖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收集房屋交接手续、各类缴费凭证,证明曹X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并履行相关义务;调取电话录音等关键证据,佐证张X与古X系借贷关系,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贷担保,古X明知房屋已由曹X占有仍参与交易,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庭审中,某房地产公司抗辩自己非适格被告、无过错。徐丽平律师论证其明知房屋已转让给曹X且曹X实际入住,仍协助张X办理更名、网签手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协助产权登记的义务。古X抗辩自己系真实产权人、曹X与张X合同无效。徐丽平律师结合证据驳斥其主张,明确其与某房地产公司的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实质为借贷担保,且构成恶意串通,应属无效。张X缺席庭审,徐丽平律师依法提交完整证据,确保案件事实完整呈现。
最终,法院缺席判决,确认某房地产公司与古X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合同无效,古X协助某房地产公司办理网签注销手续;某房地产公司协助张X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张X在办理完毕后协助曹X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完全支持了曹X的全部诉讼请求。
徐丽平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遵循精准梳理案件脉络、全面收集核心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的方法论。她针对各方抗辩逐一制定驳斥策略,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论证,在庭审中清晰发表代理意见,推动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真相,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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