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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店铺转让合同,厘清两月房屋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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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61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邓小洪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91人 执业12年
律所:四川讼和讼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3201410668862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784762285
代表案例:7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多次代理重大刑事案件,刑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理多起离婚案件,能很好的解决家庭纠纷,实现当事人离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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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邓小洪律师执业12年,专注民商事实务。在一件店铺转让合同纠纷中,被告虽表示不再经营,但未及时腾退店铺,原告被房东起诉支付超期房租后向被告追偿遭拒。邓小洪律师梳理店铺转让合同、微信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证明被告实际占用店铺。庭审中,被告以提前告知不再经营等理由抗辩,律师阐明占有使用以实际控制与交还为标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用。
一张店铺转让合同,厘清两月房屋占用费

原告A与被告C签订店铺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承租的商铺转让给被告经营,被告承接原租赁合同权利义务,按期向房东支付租金。被告接手店铺经营一段时间后,单方提出不再经营,但未及时腾退店铺、交还钥匙,持续实际占用房屋。这导致原告被房东起诉主张租金,且经生效判决确认需支付超期占用期间的房租。原告依据转让合同约定,向被告追偿该部分损失遭拒,遂委托邓小洪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房屋实际占用期间的费用。

邓小洪律师自2014年执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接受委托后,他全面梳理了店铺转让合同、原租赁合同、微信沟通记录、钥匙交还记录、生效裁判文书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清晰地证明,被告虽表示不再经营,但直至交还钥匙前持续占有控制店铺,应承担该期间的对应费用;原告已被生效判决确定需向房东支付租金,该损失系被告违约占用行为直接导致,依法应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被告抗辩主张已提前告知不再经营、不应支付费用,且称原告存在隐瞒押金等行为,应予免责。邓小洪律师针对这些抗辩,依法阐明店铺占有使用以实际控制与交还为标准,被告未及时交还钥匙构成实际占用;原告是否支付押金已在另案处理,本案不应抵扣,被告的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邓小洪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认定被告在合同解除前实际占用店铺两个月,应向原告支付对应占用费用,该费用系原告合理损失,依法应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用,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邓小洪律师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会全面梳理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来还原事实。同时,精准适用合同规则与法律规定,针对对方的抗辩给出合理回应,从而促使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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