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妨害文物管理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文物犯罪,保护文物,根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范围认定。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可以按照走私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走私的文物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文物价值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文物价值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第二条 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第三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二)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三)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四)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未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二)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名胜古迹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

故意损毁风景名胜区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第五条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条 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 国有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国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或者管理的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

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三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二)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三)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走私文物、倒卖文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盗窃文物,故意损毁文物、名胜古迹,过失损毁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整体实施走私、盗窃、倒卖等行为的,根据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一)尚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适用一般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三级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二级以上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实施走私、盗窃、倒卖等行为的,根据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文物本身的等级或者价值,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十三条 案件涉及不同等级的文物的,按照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级文物的,五件同级文物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但是价值明显不相当的除外。

第十四条 依照文物价值定罪量刑的,根据涉案文物的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文物价值;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或者结合本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鉴定意见、报告认定。

第十五条 在行为人实施有关行为前,文物行政部门已对涉案文物及其等级作出认定的,可以直接对有关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对案件涉及的有关文物鉴定、价值认定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其中,对于文物价值,也可以由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价格认证并出具报告。

第十六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退回或者协助追回文物,未造成文物损毁,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实施本解释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赔偿损失,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走私、盗窃、损毁、倒卖、盗掘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第十八条 本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研)发〔1987〕32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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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20:47:20

一方对小三的赠与行为有没有效

律图平台咨询顾问

律图平台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一方对小三的赠与行为效力要根据财产性质判断。若赠与的是赠与人个人财产,因赠与人有处分权,赠与通常有效。然而在现实里,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大多是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需协商一致,一方无权单独处分。若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小三,既损害了另一方财产权益,又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一般会被认定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小三返还受赠财产。即便小三不知赠与人有配偶,属于善意取得,司法实践也倾向于保护财产共有人权益。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1.财产共有人发现配偶擅自赠与小三财产,应及时收集赠与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赠与协议等。2.与小三沟通协商要求返还财产,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权益。3.日常应关注家庭财产状况,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2025-11-27 22:38:18

看守所给犯人送款流程是怎样的

惠州法务

惠州法务 最近回复:

结论:不同地区看守所送款流程有差异,一般可线上或线下送款,送款时要留意相关规定。法律解析:依据相关监管规定,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包含保障其合理的经济需求,所以允许家属或朋友送款。线上送款可登录看守所指定缴款平台,按提示输入在押人员信息后转账;线下送款需前往指定接待窗口,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在押人员准确信息,经工作人员核实后办理交款手续,可通过现金、银行卡等交付,之后会获得收款凭证。送款时需了解看守所对款项金额、送款时间等规定,以确保送款顺利。若在送款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对相关规定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权益和送款流程的顺利进行。

2025-11-26 22:40:20

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会判多久

律图宜春

律图宜春 最近回复:

1.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量刑按销售金额来定。销售5-20万元,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并或单处销售金额50%-2倍罚金。2.销售20-50万元,判2-7年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2倍罚金。3.销售50-200万元,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2倍罚金。4.销售200万元以上,判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2倍罚金或没收财产。5.制售假药、劣药等特定假冒伪劣产品,按相关罪名定罪处罚。

2025-11-26 13:06:51

离婚后得到的房产出售要办啥手续

恩施法务

恩施法务 最近回复:

结论:离婚后出售所得房产需依次完成确定房产归属、准备材料、房屋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等手续。法律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离婚后房产处置需遵循法定程序。确定房产归属是基础,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办理过户,能确保产权清晰。准备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是后续手续顺利进行的必要前提。房屋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保障了交易的合法性与合规性,避免产权纠纷和违规交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明确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则是完成房产交易的关键,只有完成此步骤,买家才能合法拥有房产。如果在离婚后出售房产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1-25 19:34:37

离婚时丈夫坚决要售卖房产怎么办

本地专业咨询顾问

本地专业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1.离婚时丈夫要卖房产,若房产属其个人财产,他有权决定是否售卖;若为夫妻共同财产,则需双方协商一致。2.若丈夫擅自卖房,可主张追回。若房屋被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离婚时可要求分割卖房款。3.协商不成可起诉,法院会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分割。有证据证明转移财产,可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

2025-11-22 23:14:00

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有效吗

本地优选咨询顾问

本地优选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等处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时需协商一致。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侵犯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此部分赠与无效。(2)若赠与已完成,另一方有权要求子女返还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若赠与未完成,另一方能够阻止该赠与行为。(3)若另一方事后明确同意赠与,赠与行为则有效。法院在实践中会综合财产性质、赠与目的等因素进行判定。提醒: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务必与配偶充分协商,避免因擅自处分引发财产纠纷。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20 08:41:05

离婚遗赠房产该如何分配

平台精选咨询顾问

平台精选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1.离婚与遗赠是不同法律情形,房产分配需分别处理。2.离婚时房产分配:夫妻共同房产一般平等分割,会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和生活需求等,也可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判决。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归该方。3.遗赠房产:遗赠人用遗嘱把房产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遗赠人要在知道后六十日内表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接受后,房产归其所有。有多份冲突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

2025-11-19 21:37:23

如果离婚就赠与房产该如何处理

律图平台咨询顾问

律图平台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如果离婚就赠与房产”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若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愿,且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此约定合法有效。(2)当离婚这一条件成就时,赠与方需按约定赠与房产。若不履行,受赠方可通过诉讼维权。但在房产过户前,除特定情形外,赠与方有任意撤销权。(3)若离婚条件未成就,赠与合同不生效。对于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法院会认定协议未生效。提醒:签订此类附条件赠与合同需谨慎考虑,赠与方要清楚任意撤销权的限制,受赠方在条件成就后及时督促过户。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19 18:38:36

一方接受赠与婚内财产如何处理

绵阳法务

绵阳法务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婚内接受赠与财产的归属取决于赠与人是否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当赠与人明确指明财产仅赠与一方时,该财产为受赠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2)若赠与人未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财产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其有平等处理权。(3)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提醒:婚内接受赠与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赠与协议等证据,若对财产归属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16 21:08:46

销售有害食品罪怎样构成

四川法务

四川法务 最近回复:

销售有害食品罪构成需满足主体、主观、客体、客观四方面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涵盖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有害食品还销售;客体上,侵犯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身体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规,在销售食品中掺入有害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此类原料的食品,有害非食品原料无营养价值且危害人体,实施该行为不论有无危害后果都可能构罪,造成严重后果会加重处罚。为防范此类犯罪,监管部门应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食品生产销售环节的检查力度,建立严格的食品检验制度。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有害食品的认识和防范意识,鼓励公众对销售有害食品行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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