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

(一)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及窝藏毒品罪的界限

行为人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的行为都是以非法持有为前提的。在司法实践中,有证据能够证实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种罪,即以该罪论处,而不应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认,又无证据认定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任何一种罪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另外,还须注意的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法定的数量标准,达不到法定标准的只能按违法处理。然而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只要有行为即构成犯罪,无需毒品数量达到较大。

(二)本罪与盗窃、抢夺、抢劫罪的界限

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抢夺、抢劫他人财物时附带获取毒品的,如果在来不及清理赃物或不知犯罪所得中有毒品的,应按盗窃罪或抢夺罪或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明知获取的赃物中有毒品而非法持有的,应按盗窃罪或抢夺罪或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事先明知他人有毒品,而实施盗窃、抢夺、抢劫行为得手后又非法持有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总之,根据其法律特征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三)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的毒品属于运输毒品还是非法持有毒品

刑法中运输毒品行为是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行为排列规定在一起,供选择适用的罪名,其社会危害性也应当与其他三种行为的危害性相当,因此处罚才能一致。只有当运输毒品成为走私、贩卖、制造毒品一个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时,也就是说缺少运输毒品就无法实施走私、贩卖、制造毒品时,运输毒品才具有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相当的危害性,才可以同罚。而出于其它目的运输毒品时,比如出于吸食、窝藏目的而移动毒品,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然要低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危害性,不能认定运输毒品罪。如果将运输的范围任意扩大,就会出现将无罪变为有罪、轻罪变成重罪的现象。勿将动态持有毒品等同于运输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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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营运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经营行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 车辆性质:车辆属于非营运车辆,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或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具体的非法营运行为包括: - 客运:-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货运:-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在认定非法营运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否存在金钱交易、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等。如果对非法营运的认定存在疑问或争议,可以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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