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分类
01:56

申请商标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 2、申请的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3、申请复审的书件。 4、评审规费:申请复审的应缴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规费。 5、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6、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01:58

商标注册基本顺利的流程 (1)9个月:商标受理后9个月是初审公告期,此时商标局已经通过该商标的初审,向社会公众发放商标初审公告。 若该商标未通过初审,则向申请人发放驳回通知书。 (2)3个月:初审通过后进入异议期,任何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如果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走商标异议流程。 (3)12个月:商标若顺利通过初审,又没有人提出异议,则顺利注册成功,商标局后续会发放商标注册证,此时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商标右上角打R,表示已注册商标。 如果商标被驳回了 (1)15天:商标若未通过初审,9个月后商标局会向商标申请人发放驳回通知书,在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书15天以内,商标申请人可以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 (2)9个月:商评委9个月内应当对驳回复审做出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个月。 (3)30天:驳回复审失败,申请人在30天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01:38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02:07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01:53

(1)自行协商。 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调解。 调解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必经程序,当事人愿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调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3)仲裁。 仲裁往往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提请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或书面的仲裁条款。 (4)民事诉讼。 发生著作权纠纷后,如果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不愿意调解协议或是调解后反悔的;而且当事人没有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或是虽经仲裁裁决但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是解决民事争端的终极途径。 民事诉讼既适用于侵权纠纷,也适用于合同纠纷。
01:56

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其实施犯罪行为所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 表现: 1、侵犯著作权罪。 我国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第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第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第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像。 第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对于上述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或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新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02:09

表演权与表演者权都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 尽管二者只有一字之差,并且彼此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但是却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区别如下: 法律性质不同:前者属于著作权,后者属于邻接权。 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表演权定义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它与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等同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而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基于对作品的表演而产生的权利,是表演者获得作者授权之后才产生的权利,是由作者的表演权派生出来的权利,所以有关国际公约及大多数国家将表演者与出版者、音像制品者等作品传播者的权利统称为“邻接权”,即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 保护客体不同:前者为作品,后者为表演。 保护表演权的原因是作者对其作品的创作,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方式是允许他人以一定方式表演作品并取得报酬。 而表演者权要保护的客体是表演者自身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
02:17

从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编曲者的智力成果在著作权法上的地位并未得到承认。 例如,在“李丽霞诉李刚、陈红、蔡国庆侵犯邻接权、录音制作合同纠纷案”一审中,法院对编曲作出了这样的解读:“本案所涉的歌曲编曲并无具体的编曲曲谱,它的劳动表现为配置乐器、与伴奏等人员交流、加诸电脑编程等,编曲劳动需借助于演奏、演唱并最终由录音及后期制作固定下来。 不可否认,经过编配、演奏、演唱、录音等诸项劳动所形成的活的音乐与原乐谱形式的音乐作品并不完全相同,构成了一种演绎。 但是离开了乐器的演奏(或者电脑编程)及其他因素的配合,编曲的劳动无法独立表达,因此一般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编曲权。 由于本案诉争伴奏带的编曲曲谱只是对原曲进行了乐器配置、声部分工、组合,并没有改变《常来常往》乐曲作品的基本旋律。 该编曲过程仅是一种劳务性质的工作,编曲目的是为了将《常来常往》乐曲作品转化为录音制品,故其劳务成果之一即编曲曲谱并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不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
01:54

商标权人要收集的证据,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 因此,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商标权人首先应了解的。 了解这些情况对商标权人对付商标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二、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 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 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 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三、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商标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商标权人所受的损失。 但商标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商标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