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劳动能力鉴定和
伤残鉴定不一样。
劳动能力鉴定与
伤残等级鉴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从性质上来说,劳动能力鉴定是伤残等级鉴定的基础。
从范围来说,劳动能力鉴定范围更大一些,即除对
工伤(含
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
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
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
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
而伤残等级鉴定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
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
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伤残等级鉴定可以与劳动能力鉴定同时进行。
二者的申请鉴定的时间也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时间是伤者病情相对稳定后,可以提出申请;
伤残鉴定申请时间是医疗终结后。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22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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